davi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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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huan
這邊的說明讓我我覺得對相關的紀念商品或這贊助商品的製作會有問題, 建議有沒有專業的智財權顧問可以確認一下。 > 四、有關拍攝台北101建物照片作為明信片等相關製品,或在小型飾物或用品(如鑰匙圈、明片座、玻璃飾物等)中有台北101及其他台灣著名建物之圖樣或立體樣態,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一節,應以該等使用,是否足以讓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並對於該等明信片、鑰匙圈、明片座、玻璃飾物等商品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例如誤以為該等商品為商標權人所產製、行銷或具授權、合作等關係之情形以為斷。如前述使用情形,於相關消費者之認知,係為風景建物或地理位置等之描述,非作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情事,自得主張前述合理使用而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利用台北101大樓外觀時,應注意避免有涉侵權使用(商標法§36)(103/12)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54491&ctNode=7504&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