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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的仿宋体
https://www.w3.org/International/clreq/#imitation_song
中国大陆则规定政府公文原则上应使用仿宋体
这里将“公文”改为“公文正文”是不是更清晰一些?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中,规定公文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公文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纪要中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也用仿宋体字。
我觉得这句话「原则上」已经体现了大致意思,用了「正文」反而排除了其他要素(「抄送机关」等),似乎没有必要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