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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认定工伤。
1、超龄人员工伤认定 分析法律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超龄人员能否认定工伤,首先找法律依据。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2012〕行他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均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其次,结合笔者今年办理的工伤案件,案情是邓某,男,1958年10月出生,2022年7月12日11时左右,在重庆渝北某建筑工程工地干活受伤,受伤时已满63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岁,系农村居民,有农村养老保险,每月领取120.19元,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前述法律法规,邓某的情况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时,笔者同时提交了一份社保登记机关出具的“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2023年4月21日渝北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因此,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作为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2、农民工工伤认定 通常工伤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干活受伤,同时,双方需要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但笔者的案例中邓某是农民工,系工友介绍到工地上为包工头干活,包工头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邓某与包工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为何邓某依然能够认定为工伤?笔者分析,法律依据主要有,第一,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二,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第三,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